工伤认定中相关证明材料如何准备
时间:2023-09-27 10:47:16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认定中相关证明材料如何准备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所在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的申请表上盖章、开具劳动关系证明书。对于其他的资料需要由员工本人提供,如:员工病例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体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何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2.填写一份工伤申请表,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和疾病证明书。

(1)如果单位同意工伤就请法人在相关位置签字,盖单位公章。待社保工作人员调查后出工伤认定书。如认定为工伤,就可报销相关治疗费用。

(2)另外一种是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则由被申请单位提供不是工伤证据,社保机构会根据被申请单位提供证据认定是否是工伤。

(3)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此时工伤职工需要先收集有雇佣关系的相关材料,再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再到社保相关机构做工伤认定。

4.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5.如果加工厂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6.计算赔偿数额时都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伤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数额。

三、不满意的工伤认定应该如何处理

不服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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