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土地转让问题
时间:2023-05-31 17:00:12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发经过:父亲先后4次向被告人叶某借款12万元。追回4万元后,没有消息。至今,他还欠了9万元利息。因此,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上诉,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土地、房地产权属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特此向您咨询。

我到当地国土局,要求查封被告人叶某所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房屋。当时,土地是分给陈某的(据国土局局长说,这样的土地未经许可不能转让),但事实是,陈某将土地直接卖给了叶某(我的债务人),房子也是叶某盖的,住了好几年。现在它已经转移,以避免债务出售他人。我还从房管部门找到了现在的房产证(房产证的名字是陈),但领证日期是2003年2月19日,领证人的名字是我的债务人叶某。现在我迫切需要问以下问题:

1。我还能向法院申请查封吗?

2。房产能证明是叶先生所有吗?你的描述比较简短。据我了解,叶先生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房,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房屋产权登记将被注销。目前,我国实行“房地并进”的原则。因为你们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他就没有建造房屋和惩罚房屋的权利。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也是陈某,所以我觉得房子不是叶某的合法财产,你不能要求法院查封。《建设部关于国有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建房字1989年9月20日第77号)。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在地上进行建设。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与使用的房屋基地一并转移。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机关、规划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国家基本法对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不得被部门规章否定或者变更。下列房地产依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不得转让:(一)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的;(五)所有权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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