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哪些
1、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县以上的人大代表,乡以及乡以上的政府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二、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我国当前实行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当前我国有三个鉴定标准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刑法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均采用本标准)。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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