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的选举权条件
时间:2023-07-06 11:53:37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选民指的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选民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称选举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是在选民的范围内。选民证是表明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证书。

如何增强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成效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好代表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主要体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在不断增大,在这次县乡人大首次5年同步换届选举中,尤其是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于选区划分大,难免有的代表候选人在本选区选民中相互不认识,情况不了解。因此,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那么,如何增强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成效,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三个必须”,才能切实增强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成效。

一是必须发动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必须把宣传发动贯穿于整个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同时,应根据不同的阶段,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发动,以提高广大选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广大选民的参与,才能选出符合要求的各级人大代表。

二是必须组织好。各级选举委员会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组织者,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与选民的问题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如果是乡级人大代表,尽可能召开本选区选民大会,让更多的选民参与。倘若是县级人大代表,由于选区范围大,那只能安排所在选区的选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及党员参加。

三是必须演说好。对于代表候选人应抱着为民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投入到竞选人大代表的行列。在演说中,应表明如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执行,不能违反,起表率作用;如何保持与本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如何接受选民的监督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出承诺。在回答选民问题时,态度要诚恳,措施要积极,说话要灵活,以显示自己履职的能力,得到更多选民的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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