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在我国,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的年龄有特别规定要年满45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均有被选举权。
一、用选举公开原则
根据《选举法》相关规定,区、镇人大代表选举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普遍性。
2、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核心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一人一票,效力等值”。
3、直接性。《选举法》规定,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
4、差额选举。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在提名初步候选人的基础上,经酝酿协商,按照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无记名投票。人大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二、破坏选举罪如何处罚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中国公民。犯该罪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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