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四)
时间:2023-06-08 10:20:42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典权为移转不动产的占有于典权人享有之物权,所以,典权人的典权受有妨害时典权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极为类似,笔者认为应准用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2、典权于回赎期间内的物权请求权典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有一明显不同:典权所设期限(典权不设期限者实所罕见)届满时,典权并不因此立即消灭,而是进入回赎期,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如依台湾民法第922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而未附其他条款者,则应于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回赎。是故,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间内,典权并不消灭,典权人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3、绝卖后物权请求权的改变若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包括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限内不回赎和在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时典期届满不立即回赎两种情形),则构成绝卖,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之一),典权人由用益物权人而变成所有权人,自此以后,其权利受有妨害时,当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非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抵押权以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称为价值权,其作为一项他物权,于其价值受有妨害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2、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时的妨害预防请求权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以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价值状态最为关注,一旦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抵押权人即可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得以维持。

3、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抵押物的价值实际发生减少之情形时,妨害预防请求权已不足以救济,此时抵押权人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同的是,由于抵押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所以对抵押权的妨害并非对其行使利用权的实际妨害,而是行使价值权的实际妨害,因而抵押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的目的也在于回复抵押物的原有价值状态,其方式依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二是请求回复原状,一是请求提供相当之担保。如采取回复原状为可能,抵押权人即可请求回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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