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频繁缺勤和常常提前离岗及迟到现象,这无疑是对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公然挑战和违背,且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针对此类问题,公司有权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或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从而得以合法地将该员工解雇,并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
此外,若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全体员工的深入讨论或已向所有员工进行了充分的通知,那么员工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而对于旷工这样的严重违规行为,即使公司已经给予过相应的警告但员工仍然未能及时纠正,此时公司也有权依法将其解雇。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员工自身的错误导致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因此公司无须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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