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级囊2017-08-028800
工时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国家规定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我国多数企业采用这一制度。
2.综合工时工作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周、月、季或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该种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企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员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中的部分员工;以及其他特殊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员工。
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员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及要求
问: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企业中哪些人员或工种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如何申请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如何支付节假日加班费?
一.特殊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174号令)指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因此,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3种,后2种属特殊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劳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二.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基本原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先行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实难以实行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1.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2.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四.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全体公民的节日假10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1.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A.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B.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员工。
2.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A.因工作性质所约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交通、邮电、海运);
B.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勘探、建筑、旅游、冷食、饮料生产);
C.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假的外地人员。
五.审批特殊工时制度的管辖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确定了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除外),由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如在朝阳区申请注册的企业应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特殊工时制度。
六.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程序及要求:
1.向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2.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在集体合同中约定;
3.制定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休息办法;
4.向全体员工公布。
七.关于加班费的支付: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向员工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即工作日加班需支付150%的薪水,周末加班需支付200%的薪水,节假日加班则需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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