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防是通过一系列程序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发生。我国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大预防程序,前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后者是在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整顿生产经营和清理债权债务,以摆脱财务困境。
破产预防是指在债务人企业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程序来预防破产的发生。各国在实现破产预防方面采取的方法不同,我国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大预防程序。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破产重整则是指债务人因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下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性及应用案例
破产预防制度是为了避免企业陷入破产状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破产预防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安全网,减少了破产风险对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应用案例包括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推行债务重组和债务减免等措施。通过这些案例,企业可以更好地预防破产风险,保持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案例的研究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程序,可以帮助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重新获得经营能力,避免破产的发生。这些程序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安全网,减少了破产风险对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等措施都是有效的破产预防手段。研究和实施破产预防制度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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