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月收入2000元。因为工作需要,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加班,节假日也不例外。但在支付加班工资时,企业不按李先生的实际工资收入支付加班工资,而要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支付。企业这样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竟然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劳动部门做合同鉴证,一旦做了合同鉴证,这样支付加班工资就合法了。
李先生说,他实在不明白,这合同鉴证与支付加班工资有什么关系,更何况,他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写上他的工资标准或数额,企业也没有在集体合同中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而他却能证明,他的实际收入是2000元。《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是应该按照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来支付的,企业就应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来支付加班工资。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李先生的看法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的依法订立,指的是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李先生所在企业所说的到劳动部门做合同鉴证,实际上是将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备案,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所以是否备案,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影响。
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报酬,并以此为依据,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工资待遇,以及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李先生所在企业没有和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报酬,就不具备以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等相关待遇的条件。所以,该公司就应该以李先生的实际收入为准,来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就是最低工资。否则,以合同作了备案,就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加班费计算是按基本工资标准吗
是。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春节初一到初三,元旦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在这10天里加班的职工应该享受日工资+日工资3的节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资基数应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餐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除以20.92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出的钱数。如果按一个人的月薪是1000元计算,实际算出的日工资应为47.8元,这样法定节假日加一天班的加班费应是47.83=143.4元,再加上一个47.8元就是该人应得的一天加班薪金。
二、相关法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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