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于军人的财产分割时也是首先要区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能进行分割。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首先由要离婚的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对于军人的财产中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人离婚同样也是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这个过程中也是需要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协商、安排。要是你在离婚过程中不清楚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建议你委托一位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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