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二、来宾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需要的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以及诚信经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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