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来宾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办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来宾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办理材料
1.公证员执业证申领表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包括申请人系公证机构占编人员、品行良好、符合申请条件及公证机构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审查意见
5.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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