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山公司诉奇虎360公司、“360安全卫士”著作权人三际无限公司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本报2011年5月20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奇虎360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7天在其官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驳回金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0年上半年,金山公司将三际无限公司和奇虎360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恶意诋毁“金山网盾”的声誉,贬损金山公司产品的声誉与金山公司的商誉。2011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际无限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对金山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续7天在360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共同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三际无限公司和奇虎360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同时,本案起因系金山公司对其侵权在先,该公司发布弹窗消息等行为实属不得已之举,可原审法院未考虑该因素,直接认定二被告侵权成立,判决不当。
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公司上诉,并于9月8日公开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金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故该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与三际无限公司虽指出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却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同时,即便存在金山公司侵权在先的情况,奇虎360公司与三际无限公司也应通过合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回应。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记者窦新颖)
全文7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