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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
1、作为人事,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其重要的职责,如果由于人事自己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重大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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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3年开始,你有权要求单位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和加班加工资;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是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在2008年1月31日仍未签订合同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从2008年1月1日起已工作一年以上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3、如果因单位有过错,致使你提出解除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违法的。 如果现在要补签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注意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这个很重要,你最好写你补签的时间,而不要写你刚到公司工作的时间。签订日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写几个月都没有关系,如果不往前写也没关系。 1、你的劳动关系可以用这些资料来证:劳动合同(是否补签都可以,只要有双方签字盖章)、考勤表、出入证、员工卡、工作证,工友证言等,也包括你提到的辞职报告,但这个比较难取得单位领导的签字,而且领导签字也比较麻烦,要证明他们的身份就很困难。你所谓的假合同反而是一份很关键的证据,这个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2、试用期只能由双方约定,而不能由一方来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由视为没有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加班工资你可以主张,但按照法律规定,你要举出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一般来说,值班记录、考勤记录、单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证据。除此之外,证人证言也可以,但效力较弱,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
1、违法;2、工资应当于书面约定为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山为1310元),不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可调休;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上5天,超过部分算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5、绩效工资要看是否有书面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6、公司的做法属违法;7、办理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公司集体办理的,时间可能更长,可带身份证到社保局查询公司是否已经为你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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