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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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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2、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居改非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劝阻、制止或及时报告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即物业公司将必须对居改非负有监督责任。物业对其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4、业主擅自居改非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房主应当承担责任,承租房也负有责任,物业公司不作为有责任,你可以起诉任何一方,也可以将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六)占用消防通道。(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规划、城管、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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