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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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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论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根据上海市和你处住房所在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你搭建的是非法建筑,那么对方有权要求你拆除,并有可能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你。当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你又跟对方签订了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妨害你的权利,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咨询一下法规政策,再作进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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