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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申请书,即使有员工的签字,也是违法的,无效。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第二、如公司一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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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碰到了一个难题。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4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设计工作,当时这家公司还没有注册成立。也就没有公司的公章,在我转正时(6月)也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只是一张草草的协议,大概约束了一下本人待遇和有关辞职处理方面的内容。只有公司经理和本人的签名(这张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吗?),没有其他的协议了。本人的待遇是这样写的:每月工资为6000元,其中2000元留在公司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公司无偿配给股份十万股。在一年内离开公司的话,公司有权收回这部分股份,公司每月扣留的2000元每月安1000元计算还给员工。满一年后离开公司的话,公司返还每月扣留的2000元,股份由股东决定归属。2003年8月,我向公司借到5000元现金用于生活。2003年9月18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9月19日离开公司。但是,到现在为止,公司还没有给我办理离职手续。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也没有发下来。我一直和公司交涉,没有回音,从2002年6月份每月的2000元押金也拿不到了。更有甚者,公司还委托了一个我欠公司5000元没有还,还让我把5000元归还公司。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当初是相信公司经理才这样的。没想到经理竟这样黑!希望法律界的各位朋友帮我想一想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你和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且有经理的签字,虽然没有加盖公司的盖章,但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一年,并且公司也实质上的按照合同支付你工资(有工资证明为证),因此,不能以没有加盖公章就认为劳动合同无效,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你说的2000元属于押金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是违反的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部门反映情况,取回自己的押金。对于拖欠的89月份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仲裁部门进行裁决!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假冒他人名义签署合同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合同无效。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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