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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简单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会怎么样

2022-02-11
我碰到了一个难题。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4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设计工作,当时这家公司还没有注册成立。也就没有公司的公章,在我转正时(6月)也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只是一张草草的协议,大概约束了一下本人待遇和有关辞职处理方面的内容。只有公司经理和本人的签名(这张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吗?),没有其他的协议了。本人的待遇是这样写的:每月工资为6000元,其中2000元留在公司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公司无偿配给股份十万股。在一年内离开公司的话,公司有权收回这部分股份,公司每月扣留的2000元每月安1000元计算还给员工。满一年后离开公司的话,公司返还每月扣留的2000元,股份由股东决定归属。2003年8月,我向公司借到5000元现金用于生活。2003年9月18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9月19日离开公司。但是,到现在为止,公司还没有给我办理离职手续。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也没有发下来。我一直和公司交涉,没有回音,从2002年6月份每月的2000元押金也拿不到了。更有甚者,公司还委托了一个我欠公司5000元没有还,还让我把5000元归还公司。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当初是相信公司经理才这样的。没想到经理竟这样黑!希望法律界的各位朋友帮我想一想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你和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且有经理的签字,虽然没有加盖公司的盖章,但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一年,并且公司也实质上的按照合同支付你工资(有工资证明为证),因此,不能以没有加盖公章就认为劳动合同无效,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你说的2000元属于押金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是违反的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部门反映情况,取回自己的押金。对于拖欠的89月份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仲裁部门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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