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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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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建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者。目前,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劳动权,就失去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效力。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返回原单位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各种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自愿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能会履行承诺或约定义务。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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