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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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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执行职务的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且该行为超出法律赋予的职权或用人单位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赔偿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劳务的一方要求赔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第三方的行为受到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进行赔偿。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动又称之为帮工活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自己受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 2、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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