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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动产用益物权是以《物权法》为唯一依据。《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之物所产生的一种权益。比如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就拥有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都是有偿取得的,除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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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用益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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