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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之物所产生的一种权益。比如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就拥有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都是有偿取得的,除非是借用的情况,那么借用人就是无偿取得借出人的借出物的用益物权。法律上对用益物权的解释是这样的: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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