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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其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特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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