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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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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可依据以下几点: 1、对于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就有约定的,则需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与职工的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2、如果职工签定的个人劳动合同和企业与全体职工签定的集体合同中都没有约定病假工资,那么可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共同协商来确定标准,由此确定的标准应该签定合约,做为集体协议参照使用。 3、对于企业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那么病假期间的工资就应该以劳动者本人所在的职位的正常工资的70%来计算。 但是无论按以上哪种方式来确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所规定的实际工资标准,对于法律和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则按法律规定计算。 关于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还有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职工病假的期限。 我国劳动法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在患病或者受伤期间的权益,对职工的病假时限做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一、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为治疗和休养停止工作,企业方在一定时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限就叫做医疗期。 二、劳动者因病或受伤停止工作后,应根据其实际工作的年限和在现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医疗期: 1、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在10年以下 进现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在5年以下应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进现工作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则有6个月的医疗期。 2、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在10年以上,在现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下的有6个月的医疗期; 在现单位工作时间为5年至10年的有9个月的医疗期; 在本单位工作10年至15年的有12个月的医疗期; 在现单位工作15年至20年的有18个月的医疗期; 在现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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