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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遇问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如最低工资标准)是依照合同约定执行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变化用人单位改变工资基准是不违反法律的.但是你们约定6个月的适用期,是劳动法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一般根据合同期限约定适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你工资则无不涉及违法,如果没有约定工资就实行同工同酬.
从合同上看,三年以上合同,可适用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但同时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三个月满后,应当转正。从你所说的来看,造成这种原因可能有: 1、单位想延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 2、单位故意不转正,以达到少付工资的目的。 3、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经办人员,大意,没有来得及办理转正手续。 处理方法:试用期满,若单位没有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没有办理辞退手续,则三个月后视为试用期合格,应按转正后的工资街待遇支付工资。 按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约定,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转正后工资的80% 与单位协商,说明你要求三个月后按转正工资金支付你的劳动报酬,若不行,就申请仲裁。
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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