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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转正在同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试用期和转正后的日工资,再相加。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 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一般,很多企业采用“制度计薪日”,那么试用期和转正那一个月的工资=试用期工资÷2 1.75*试用期本月工作天数+转正工资÷2 1.75*转正后本月工作天数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关于试用期时间怎么算,试用期时间过了怎么办?
是试用期将满考核的需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用人单位为了考核劳动者支付符合录用条件,会在试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在试用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应当进行综合考核,作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录用条件的,继续使用。劳动者试用期满,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视为符合录用条件,已经转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不合格。写意见的话如:****同志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工作责任心强,积极主动,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尊敬同事,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待人诚恳,能够服从指挥;在与其他同事的工作配合上,能够顾全大局,牺牲个人利益,在同事们中间有很好的口碑。自工作以来,该同志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希望今后继续努力争取更大进步,为单位多做贡献。该同志具备履行工程师职责的能力,同意推荐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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