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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8月深人社专纪(2012)11号纪要出台之前,只要有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
1、员工违法生育的,公司不得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将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规章制度经员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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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期间除非有以下情况,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的,开除前的工作年限,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连续工龄。但他们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可以与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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