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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128天 难产、剖宫产:143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20天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30天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 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 男职工护理假:15天 南京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年度,其单位1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新参保单位,为职工所在单位当年首次结算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天数; 若单位为你缴交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月, 顺产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元 在南京市本级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使用要求的女职工,产生计划生育手术,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一般无需申报,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一般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只要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南京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育保险,在生产分娩后就能享受南京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1、妊娠7个月或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128天; 2、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15天; 3、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产一个婴儿,15天; 4、妊娠4个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42天; 5、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15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举例说明: 某些参保职工生育或流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如下表: 单位:人、元、天 姓名 性别 缴费基数 生育类别 产假 医疗费 生育津贴 合计 备注 李某 女 807 顺产 135 1000 3631.5 4631.5 普某 女 807 顺产 120 1000 3228 4228 未办理《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子假及其津贴 苏某 女 810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 45 450 1215 1665 张某 女 807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 30 250 807 1057 邢某 女 1600 侧切 135 1200 7200 8400 王某 女 900 剖宫产 150 2000 4500 6500 李某 女 900 剖宫产 135 2000 4050 6050 未办理《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子假及其津贴 赵某 女 4035 放环 7 60 0 60 陈某 女 1000 取环 7 60 0 60 高某 男 2600 护理假 7 0 809 809 周某 男 护理假 7 0 251 251 此人未参保,其配偶参保,以其配偶的缴费基数807元计算其护理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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