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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1、妊娠7个月或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128天; 2、难产...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1、妊娠7个月或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128天; 2、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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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那么杭州生育津贴申请所需具备的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有详细的条文说明。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顺产:128天 难产、剖宫产:143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20天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30天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 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 男职工护理假:15天 南京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年度,其单位1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新参保单位,为职工所在单位当年首次结算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天数; 若单位为你缴交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月, 顺产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元 在南京市本级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使用要求的女职工,产生计划生育手术,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一般无需申报,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一般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只要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南京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育保险,在生产分娩后就能享受南京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那么杭州生育津贴申请所需具备的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有详细的条文说明。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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