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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021-12-30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如下: 1诉前未经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签订转让合同,起诉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人签订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合同无效。但是,经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相关法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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