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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工伤应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并根据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
退休后返聘不属于工伤。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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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一般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按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2、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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