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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辞退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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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部门都不能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退休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使用者在自己的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排除了需要裁员或者因为工人不能工作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综合以上规定,对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孕妇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开除或解除合同,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考虑到已经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延迟到其产假期满时再予进行,在此期间的待遇,仍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非女性员工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失业行为,或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使用者不得因其他原因在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此限制。
女职工孕期一般不能被辞退,单位不能因为女员工怀孕而将其词条。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怀孕女员工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单位可以将其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怀孕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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