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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但是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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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 2、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合同到期后一般不能自动延长。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合同无异议的,合同可以继续生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租赁期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租赁的权利。
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职工患病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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