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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如今,在校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况越来越多。根据法律,这些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一个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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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毕业生实习吗?按照现行的用工制度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尚未毕业的学生,无法在校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毕业生毕业前夕虽然进入外资企业工作(实习),与用人单位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形成见习(实习)合同关系。同时,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是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这一基础,用人单位也无法为未毕业生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保障毕业生的权益这是广大毕业生所关心的问题。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缺乏保障事实并非如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为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需要说明的是,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却能保障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建议你与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利用毕业前夕在用人单位见习期间提高自己的技能,待正式毕业后,应该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现在的公司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对你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你至2009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则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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