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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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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又都在国内,可以到桂林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的文字版本可咨询该机关;如果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可在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离婚,首先要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再在国内立案起诉。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1、你是香港人,你丈夫是内地人,在香港注册结婚,你丈夫仍可以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诉讼费普通程序300元,简易程序15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以下不另收费,20万元以上按额度比例收费;2、诉讼期限根据不同程序时间差异很大,如果顺利,一审3个月左右,二审2个月左右;3、如果你不想离婚,如果对方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的话,你可以委托内地律师提管辖异议,管辖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可以拖延时间至少4个月时间,如果二审驳回,你可以委托内地律师出庭答辩,一般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C.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D.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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