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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人与人在内地结婚要香港居民在香港找或婚姻注册署出具一份(俗称寡佬证),由律师出具一份类似婚姻申请,然后一同寄回内地居民当地政府,当地...
你需要去香港的公证处对你们的结婚证进行翻译认证,然后在珠海法院起诉离婚, 身份要求: 身份要求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香港人,另外一方是内地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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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在内地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办理离婚手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案件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会出结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案件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会有结果,当然,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情形,需要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再起诉离婚,此时如果再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如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做离婚速裁,时间较短。由于所涉及的程序较为复杂,建议你委托深圳本地律师代理,本律师成功操作过多个类似案例。
一、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在香港,离婚必须通过诉讼进行,必须去法院起诉离婚。 1、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 (2)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3)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2、单方或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之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法院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absol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如果要在香港离婚的,建议聘请香港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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