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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
1、一般说,若该房属拆迁范围,违法拆迁者为相关组织派遣而非故意毁损该房所有人财物,该行为难以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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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该房屋即应当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但继承后继承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确定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未变更登记的,即属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不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拆迁赔偿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那么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拆迁房下来后,拿着拆迁协议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即可。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你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只能做如下猜测:关于宗教房屋,因为我国历史的原因特别是文革的原因。原来文革以前属于宗教的房屋,文革后改为国有单位的房屋包含科教文卫工等,文革之后,落实政策时,又把该房产改为宗教房产,如果你说的房产属于上面我讲的情况,那么该房产成为宗教用房是没有错误的。如果在文革以前就是国有企业的房产,文革之后,包括你讲的97年把国有企业的财产过户登记为宗教房产,那就是不正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房产原始取得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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