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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先履行一方可以通过行使该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 根据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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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有: 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否认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由此可见,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已经作用就很明显地表示出来了。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时候,债权人是无法直接要求一般担保人还债的,必须先向司法机关申请起诉,一般保护人才有义务去还债。总的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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