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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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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是保证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保证责任的成立与否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而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成立与否又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成立,所以有必要对保证责任与保证人各种抗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分析。那么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效果是什么,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产生效果?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 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旨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为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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