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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履...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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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但是,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怎么依照不安抗辩权处置抵押物”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人确定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依法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
1、通知义务,一方当事人因保障已方利益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前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中止履行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因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适当担保措施,不安抗辩权理据不复存在,履行义务方应当恢复债务的履行。 3、解除合同,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也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履行义务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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