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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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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销售行为有效,需要等待另一方认可。另一方认可后,销售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认可的,销售合同无效,,但买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擅自出售一般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则处分行为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不知一方不得要求返还房地产,提出离婚时可以向处分方要求赔偿。
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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