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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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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且公司裁员需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公司违法裁员,则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组的;(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四)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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