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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第一次签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劳动纪律、工资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搜集并保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比如: 1、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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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也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本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岗位,遵守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刻的感受(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通过签订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是对合同主体的保障,也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意识,促进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保留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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