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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别向两地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但协商程序并非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自愿,没有人能强迫。二、申请调解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但和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一方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程序。该程序具有灵活、快速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强制执行的特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提程序,即想提起劳动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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