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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考勤表是要作为证据在仲裁过程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所以你问该证据是不是有效并不能就你所述而确定,因为证据的证明力是要根据开庭质证...
1、按照举证倒置原则,仲裁时用人单位应向法院提交你的考勤表对考勤时间进行证明,如已作考勤记录但故意隐匿不交,应作出对单位不利的认定;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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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考勤表造假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 一、庭前的证据未经质证,目前不能确定作为证据,所以现在你不能申请鉴定。 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但鉴定本身是有风险的,一方面是鉴定费用负担问题,一方面是鉴定结果的未知性;根据证据条例,你也可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其伪造,另外,如系明显伪造的证据,你可以在庭审中指出相应的错误和瑕疵,以此影响仲裁庭的判断,仲裁庭注意到你的申辩和质证意见的话,有采纳的可能。
考勤表、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劳动者如果不出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报酬。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出勤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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