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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包括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 2、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
1、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包括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 2、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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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一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性,没有法律资格的市民和没有雇佣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使用者的行政管理。劳动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原定员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劳动部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①有劳动关系无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使用者的富馀人员,长期休假的员工,长期向外部公司借用的员工,带薪上学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带薪休假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法规,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国内企业法人、个人、合作制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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