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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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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老板拖欠工资,员工不能要求经济补偿,但如果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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