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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有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薪金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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