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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假如何计算:带薪年假简称年假,是指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计算带薪年假,比如08年11月入职,入职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08年11月入职日至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如下:1、08年11月入职日后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5天,即08年可休年假,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算。2、09年是5天,2010年可以休息。三、年假都是休前一年,按自然年计算,不能透支。4、如果3月份离职,2010年1月至3月的可休年假也要用以上方法折算。5、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员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薪天数(21、75天)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对于带薪年假的天数,一般可以根据累计工龄来推断。但由于年假是按照公历年度计算的,在入职和离职两种特殊情况下往往比较复杂。新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且离职前多休年休假天数不予扣除。如果折算后不到一天不计入,要注意这里不是四舍五入,而是不到一天就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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